记者从山东省地税局得知,为增进中小企业发展,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山东省内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扣除减按50%算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享用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须要同时合乎以下条件:专门从事国家非容许和禁令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多达3万元,从业人数不多达100人,资产总额不多达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多达3万元,从业人数不多达80人,资产总额不多达1000万元;不应不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山东省地税局回应,各中小企业如合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于3月底前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表示同意后今年才可按政策规定享用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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