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牵头印发《关于清扫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报》,全面清扫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通报》拒绝,限期中止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或予以批准后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必要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逆比较高耗能企业实施优惠电价的,要立刻暂停继续执行。中止上述电价优惠后电网企业减少的电费收益,用作纾缓电价对立和电力市场需求外侧管理。
在国家施行的目录电价表中,铁合金、氯碱、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高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继续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较低10%的水平。其中,两者价差在每千瓦时5钱以内的,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做到;价差小于5钱的,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中止5钱优惠,以后超过比大工业电价较低10%的水平。上述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高于大工业电价严重不足10%的,保持现行电价恒定。《通报》具体,之后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金8个行业实施差异电价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容许类企业继续执行的电价调高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升到0.10元,出局类企业继续执行的电价调高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升到0.30元。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出局类和容许类企业的调高标准。《通报》规定,对能源消耗多达规定限额标准的,实施惩罚性电价。多达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出局类电价调高标准继续执行;多达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订调高标准。
《通报》特别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网际网路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对之后保有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异电价政策的以及之后以各种名目减少发电企业网际网路电价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责任有关责任人责任。据报,由于历史原因,现行电价政策中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用电拥有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以来,部分省(区、市)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实施了有所不同幅度、有所不同方式的优惠电价,诱导了价格杠杆增进资源优化配备和结构调整的起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增大工作力度保证构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报》(国发[2010]12号)拒绝,诱导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增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印发了《关于清扫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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